(2017)鲁021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承智与刘哲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智,刘哲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32号原告刘承智,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孙维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哲达,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智与被告刘哲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承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刘承智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