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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承智与刘哲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智,刘哲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32号原告刘承智,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孙维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哲达,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智与被告刘哲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承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刘承智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