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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艳与被执行人王云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崔艳,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被执行人王云飞,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执行人崔艳与被执行人王云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可以先予以终结,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至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陪审员  王 强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项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