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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合启因与被申诉人刘树林因借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合启,刘树林,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再19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合启。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树林。申诉人王合启因与被申诉人刘树林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4〕14000000048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合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