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合启因与被申诉人刘树林因借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合启,刘树林,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再19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合启。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树林。申诉人王合启因与被申诉人刘树林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4〕14000000048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合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