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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艳与董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董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378号原告:姚艳,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董楠,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姚艳与被告董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姚艳以该纠纷已刑事立案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姚艳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博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