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小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小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31号申请人: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97642291L。法定代表人庞发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林,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修武县。被申请人:王小水,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申请人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王小水立即归还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欠款56000元并承担支付令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王小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欠款56000元;二、被申请人王小水承担支付令费4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