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国安申请执行唐天贵民间借贷1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安,唐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安,男,生于1962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唐天贵,男,生于1978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袁国安申请执行唐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国安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国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淋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