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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施凯与张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凯,张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918号申请执行人施凯,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旗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48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并承担执行费122元,共计15092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旗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大水坑分理处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