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姚家浩与于宗河、潍坊路发特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浩,于宗河,潍坊路发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101号原告:姚家浩。法定代理人:姚林海。被告:于宗河。被告:潍坊路发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家浩诉被告于宗河、潍坊路发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