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皮正明与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正明,周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234号原告:皮正明,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德,益阳市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春辉,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正明诉被告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正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春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皮正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春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正明撤回对被告周春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皮正明负担。审判员 王飞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