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张木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梅,女,回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才(孙淑梅之夫),男,回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特别授权。上诉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淑梅民间借贷一案中,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7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上诉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林 砚审判员 秦志���审判员 李 中 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润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