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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建新、蔡海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蔡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新。被执行人:蔡海星。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新与被执行人蔡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蔡海星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建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海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 前 平审判员 王 振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