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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德鹤、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鹤,胡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孙德鹤,男,1979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胡红霞,女,1970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鹤与被执行人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