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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青,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暂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青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顾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青撤回上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陈丽馨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启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