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海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周丽华,陈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友谊时装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李村*号。被执行人周丽华,女,1960年11月17日出身,汉族,佳木斯蔬菜公司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20号楼小吃屋。被执行人陈宝华,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号楼小吃屋。李海英与周丽华、陈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周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海英医疗费四千九百九十二元一角一分,残疾用具费三千零四十元,鉴定费二千三百元。二、被告周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海英伤残赔偿金二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交通费一千元,护理费七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三、驳回原告李海英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李海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周丽华、陈宝华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周丽华、陈宝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