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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7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明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7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401、401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6198。法定代表人:彭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宇,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明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4505.52元;2、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3、撤销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的工资待遇已实际变更。且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被上诉人周明宇答辩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2016)粤03民终15604号民事判决均认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降低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经过了与被上诉人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无合法依据降低被上诉人工资标准,应当不足被上诉人的工资差额。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且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