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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范启斌、XX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启斌,XX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范启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XX福,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XX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暂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