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星华与陆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星华,陆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51号原告:陆星华,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陆立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陆星华与被告陆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星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星华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陆星华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