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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星华与陆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星华,陆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51号原告:陆星华,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陆立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陆星华与被告陆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星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星华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陆星华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