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宏伟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1004刑初67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宏伟,男,汉族,大专文化。2016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宏伟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宏伟系辽阳市宏伟区某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宏伟在参加沈阳口腔医疗器械展销会时,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麻醉药品“Medicaine”(俗称“韩麻”)20支,在明知该种麻醉药品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规药品的情况下,仍用以患者治疗,共使用了其中的16支。经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麻醉药品“Medicaine”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刘宏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上缴了全部非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代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宏伟的供述和辩解、涉案麻醉药品(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医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伟明知是假药而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宏伟作为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销售注射用麻醉药品,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被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宏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宏伟非法所得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科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灵慧 附件: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