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兰成与岳维军、淄博星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成,岳维军,淄博星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41号原告:许兰成。委托代理人:赵冬铸,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淄博张店法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岳维军。被告:淄博星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兆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红,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现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兰成诉被告岳维军、淄博星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兰成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兰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兰成负担。审判员 蒋中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