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荣章与刘立刚、XX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章,刘立刚,XX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05号原告:许荣章,男,195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立刚,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玉,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光,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许荣章诉被告刘立刚、XX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荣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许荣章负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