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260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