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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260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