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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霞与王鹏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鹏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755号原告:王霞,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鹏鹏,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王霞与王鹏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霞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霞负担。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