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霞与王鹏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鹏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755号原告:王霞,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鹏鹏,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王霞与王鹏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霞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霞负担。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