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小虎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畈三村经济合作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畈三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634号原告:冯小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方,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畈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畈三村。法定代表人:傅国明。原告冯小虎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畈三村经济合作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本院查实,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小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