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欣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126号原告: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上海欣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