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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国锋与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锋,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414号原告郑国锋,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锋与被告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国锋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