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199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君悦华庭8#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6058709Y。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灿,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惠安县。被告:曾碧英,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