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朝炜,张勇,北京市健翔学校,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丁西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朝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健翔学校(原名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1号楼401。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宪法,男,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丁西亭,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上诉人马朝炜因与上诉人张勇、上诉人北京市健翔学校(以下简称健翔学校)、上诉人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原审第三人丁西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朝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连带赔偿礼品马损坏修复款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侵权���任纠纷案,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我要求法院判决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和张勇向我赔礼道歉;2、因强制搬离行为,导致礼品马掉入水盆,派出所在固定证据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水盆里的马,现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和张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损坏礼品马的免责证据,应予以赔偿;3、镯子是我母亲的遗物,现在被损坏了,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张勇辩称,我也提出了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我不同意马朝炜的上诉请求。健翔学校辩称,我校本来也提出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马朝炜的上诉请求。保安公司辩称,我公司本来也提出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我公司不同意马朝炜的上诉请求。丁西亭未答辩。马朝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张勇赔偿我苹果IPADAIR的修理费2198元、手镯检验鉴定费402元、手镯价格评估费1500元、手镯价值18000元;将损坏的一对礼品马修复,每匹马价值500元;要求对方向我支付因财物损坏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要求对方向我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朝炜系健翔学校职工。2015年6月25日15时50分许,健翔学校职工张勇带领丁西亭等人进入该学校106房间。此房屋作为办公室由马朝炜使用,室内存放有马朝炜的个人物品。丁西亭等人系保安公司职工,被保安公司派遣至健翔学校担任保安工作。庭审中,马朝炜向法院提交了106室的内照片及健翔学校楼道内的监控录像的光盘,上述照片上加盖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的公章。照片显示106室内有一部苹果IPADAIR的屏幕损坏,一个手镯断裂,未显示有一对礼品马损坏。录像显示张勇等人在2015年6月25日15时52分带领保安人员进入106室,56分时保安人员用白色塑料筐将部分物品从室内抬出放到楼道。保安人员搬运物品时张勇手持录像设备进行了录像。此后张勇与马朝炜发生争执,马朝炜持灭火器朝张勇喷泡沫。质证时,张勇、保安公司、健翔学校未对上述照片及录像提出异议,但表示该照片及录像并不能证明马朝炜的物品是被其损坏的。事故发生当天,马朝炜向花园路派出所报案,民警到场进行了处理。警方就马朝炜与张勇打架一事作了调解,在两人所签调解协议书中马朝炜同意健翔学校调整其办公室,并表示于2015年7月3日之前调整完毕;关于其它的民事争议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表示自己没有搬离行为,但未就事发经过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另查,马朝炜因修理苹果IPADAIR花费2198元。断成两截的手镯经鉴定材质为翡翠,市场价值为18000元。马朝炜因此鉴定支付了测试费402元、价格评估费1500元。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对上述费用有异议,但亦未就此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它方式计算。本案中,马朝炜主张自己所有的IPADAIR、手镯及一对礼品马被对方损坏,其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如下内容:张勇带保安人员进入聋人学校106室往外搬东西;室内有损坏的IPADAIR及手镯;张勇在搬运物品时录像。而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则在庭审中虽然否认上述物品系其损坏,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此,法院依法推定马朝炜放在106室室内的IPADAIR、手镯在2015年6月25日下午被张勇等人损坏。因马朝炜未就礼品马损坏一节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IPADAIR、手镯损坏的赔偿标准,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不认可马朝炜所主张的数额,但亦未就此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认为马朝炜已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提交了相关证据,故对此予以确认。张勇为聋人学校职工,其带保安入室搬东西系履行该单位的职务行为,故张勇本人对马朝炜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作为派出劳务人员的派遣单位,其派出到聋人学校的保安人员受聋人学校指挥参与了本案涉及的物品搬运行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亦系履行健翔学校的���为,故保安公司对此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马朝炜所要求的苹果IPADAIR的修理费、手镯的检验鉴定费、价格评估费、手镯赔偿费,证据充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其所主张的礼品马修复,张勇、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均不予支持。马朝炜以其财物被损坏为由要求张勇等人赔偿精神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马朝炜苹果IPADAIR的修理费二千一百九十八元、手镯检验费四百零二元、手镯价格评估费一千五百元、手镯赔偿款一万八千元。二、驳回马朝炜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马朝炜对张勇、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另查,2016年,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与北京市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合并,并更名为北京市健翔学校,同时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建制。本院认为,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马朝炜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马朝炜主张自己所有的IPADAIR,手镯及一对礼品马被对方损坏,其即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马朝炜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勇带保安人员进入健翔学校106室往外搬东西;室内有损坏的IPADAIR及手镯;张勇在搬运物品时录像。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虽然否认上述物品系其损坏,但未向法院提交张勇在搬运物品时录制的录像,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推定马朝炜放在106室室内的IPADAIR、手镯在2015年6月25日下午被张勇等人损坏,并无不当。马朝炜虽然主张其所有的一对礼品马亦同时被损坏,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马朝炜并未完成其诉讼主张的证明责任,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马朝炜未能证实其所有的一对礼品马被损坏,故对于其要求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赔偿礼品马损坏修复款1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事发时,张勇为健翔学校职工,其带保安入室搬东西系履行职务行为,本人对马朝炜的损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作为派出劳务人员的派遣单位,其派出到健翔学校的保安人员受学校指挥参与了本案涉及的物品搬运行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亦系履行健翔学校的行为,故保安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健翔学校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无不当。二审中,马朝炜提出本次事件中损坏的手镯是其母亲遗物,要求加判因手镯损坏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但马朝炜未能就被损坏的手镯系其母遗物,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进行举证,故马朝炜主张手镯物品损害赔偿的同时主张因手镯损坏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在内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各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类不同的侵权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决时考虑到马朝炜在本案中所受损害更多是财产上的损失,采用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已经可以保护马朝炜作为受害人的权益,故判决健翔学校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对马朝炜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无不当,马朝炜上诉要求加判张勇、健翔学校、保安公司对其赔礼道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更名为北京市健翔学校,出现新的事实,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主文内容依法予以变更。综上所述,马朝炜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北京市健翔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马朝炜苹果IPADAIR的修理费二千一百九十八元、手镯检验费四百零二元、手镯价格评估费一千五百元、手镯赔偿款一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51元,由马朝炜负担575元(已交纳),张勇、北京市健翔学校、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6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任可娜书 记 员 赵倬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