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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148号原告:吴某1,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吴某2,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法定继承事宜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