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37号申请人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4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支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忠法民初字第0046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支某某于2017-03-0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3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乐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