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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路福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路福银,孔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78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32号。负责人:吴广乐,行长。被执行人路福银,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孔庆兰,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路福银之妻。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路福银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路福银名下的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家园小区10号楼6楼1单元16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40)。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