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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加金与张艳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金,张艳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031号原告:朱加金,男,1962年6月27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张艳钢,男,1978年3月17日生,住德惠市。原告朱加金与被告张艳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加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余款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