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欣伟、刘霞、马久雄、乔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欣伟,刘霞,马久雄,乔国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9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苗欣伟,女,198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霞,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久雄,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国利,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欣伟、刘霞、马久雄、乔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