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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1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约翰、戴建敏等与尤安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约翰,戴建敏,尤安微,永嘉吴美娥保健品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1516号之一原告:吴约翰,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戴建敏,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安微,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凤,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永嘉吴美娥保健品经营部。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望塔路**号。负责人:吴美娥。原告吴约翰、戴建敏与被告尤安微、第三人永嘉吴美娥保健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约翰、戴建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约翰、戴建敏撤诉。本案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吴约翰、戴建敏负担。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