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孙青、张均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张均乐,张孟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620号申请人:孙青,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张均乐,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张孟端,女,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孙青诉被告张均乐、张孟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孙青以其本人购买的位于新区太康路以北定鼎门街以西顺驰·洛阳第一大街2期3幢2-201室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均乐、张孟端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青购买的位于新区太康路以北定鼎门街以西顺驰·洛阳第一大街2期3幢2-201室房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孙青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