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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鹤军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鹤军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244号申请人:魏鹤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魏鹤军因与“SHENGHAI”(盛海)轮船舶所有人盛海船务有限公司(SHENGHAI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SHENGHAI”(盛海)轮享有的船舶优先权300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魏鹤军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魏鹤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