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梅英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梅英,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梅英,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岳梅英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待首封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