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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盱眙欧亚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盱眙欧亚水泥有限公司,王广宏,杨占坤,朱凤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10号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8126144M,住所地江苏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佳,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欧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690517-6,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杨占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盱眙欧亚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45300742D,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打石山。法定代表人:朱凤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广宏,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杨占坤,男,63岁,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朱凤金,女,61岁,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盱眙欧亚水泥有限公司、王广宏、杨占坤、朱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