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付敬友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4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敬友,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付敬友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7年4月24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5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付敬友为通过砍伐树木获取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秦某某等砍工砍伐自家山林49株马尾松,立木蓄积共计18.799立方米,销售后获赃款95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付敬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2017年3月5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付敬友为通过砍伐树木获取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秦某某等砍工砍伐自家山林49株马尾松,立木蓄积共计18.799立方米,销售后获赃款95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付敬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付敬友主动交纳生态修复基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敬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付敬友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付敬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敬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八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油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没收被告人付敬友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