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慧灵、汪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慧灵,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万张街道办事处忙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祥县万张镇忙店村。负责人:王文祥,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东全,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合,男,农民。住嘉祥县,系被上诉人合伙人。上诉人嘉祥县万张街道办事处忙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狄东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万张街道办事处忙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嘉祥县万张街道办事处忙店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