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满芹与王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芹,王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90号原告:赵满芹,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军,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赵满芹与被告王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满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满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