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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文普、杜志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普,杜志亮,马景霄,衡水市桃城区科峰橡塑制品厂,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勇,张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7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普,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志亮,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马景霄,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科峰橡塑制品厂,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程庄村。被执行人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太托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03。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龙芳,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文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志亮、马景霄、衡水市桃城区科峰橡塑制品厂、天津易达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勇、张龙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