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尹瑞银、肖祥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瑞银,肖祥余,曹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尹瑞银,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生,江西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肖祥余,男,汉族,1964年5月9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曹群英,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尹瑞银与肖祥余、曹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45666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749.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4566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