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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辖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张洪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张洪钢,吴芳,吴宣翠,孙洁,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4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钢,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审被告:吴芳,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吴宣翠,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孙洁,女,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东三公里南侧。法定代表人:高世凯,总经理。原审被告: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191号11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孙阳,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洪钢、原审被告吴芳、吴宣翠、孙洁、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