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传阳与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阳,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973号原告:孙传阳,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利,男,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孙传阳诉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孙传阳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传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孙传阳负担。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