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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91号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