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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勇强与被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共和村民委员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强,宁安市宁安镇共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勇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共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安市宁宁安镇。法定代表人刘俊军,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勇强与被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共和村民委员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共和村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勇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