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江波与李战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波,李子波,李杰贤,王鸽,王彦杰,李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波,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苗寨镇小街村。身份证号:410728198309093514申请执行人李子波,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10515355X申请执行人李杰贤,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304309778申请执行人王鸽,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王石头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9007013018申请执行人王彦杰,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811153033被执行人李战威,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李堤村。身份证号:410526198411275230本院在执行李江波、李子波、李杰贤、王鸽、王彦杰申请李战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战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