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梅芳与娄卫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芳,娄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芳,女,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娄卫义,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2016)豫021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娄卫义的银行存款700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