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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梅芳与娄卫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芳,娄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芳,女,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娄卫义,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2016)豫021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娄卫义的银行存款700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