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庄053号,身份证号码341622196810084910。申请执行人王玉侠,女,汉族,1967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庄053号,身份证号码342125196710064923。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冷涧社区南华路91号2-1-102室,身份证号码342125196210100238。被执行人金瑞珍,女,汉族,1967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冷涧社区南华路91号2-1-102室,身份证号码341224196709100227。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蒙民一初字第2749-1号裁定书,查封了张涛、王玉侠提供担保的蔡晓蒙位于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c区8号楼2单元1107室的房产、张涛的位于名邦学府1号楼2单元304号的房产、王伟位于名邦学府13号楼1单元1201号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涛、王玉侠提供担保的蔡晓蒙位于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c区8号楼2单元1107室的房产、张涛的位于名邦学府1号楼2单元304号的房产、王伟位于名邦学府13号楼1单元1201号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