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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再军与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军,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117号原告:刘再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义,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再军与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再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再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再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怡菲 关注公众号“”